海外仓的服务纠纷详情有哪些?案例分析!
2023-03-20 09:05:38
海外仓纠纷案例分析,怎么清晰的了解海外仓服务纠纷。
原告英德尔公司与被告安信达企业、被告海宴公司签订海外仓储物流服务合同、国际货运和海外仓储合同,同意两家公司为英信达公司提供国际货运、仓储配送服务,安信达公司和海燕公司接受英信尔公司委托,集装箱货物从深圳到美国长滩港,货船遭受极端天气,导致集装箱落水,货物丢失。原告英信达公司要求被告安信达公司和海宴公司赔偿损失50多万元和利息。
被告安心达企业和海宴公司共同辩称:
1、安信达公司与海燕公司、英德尔公司均未建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各自为目的港海外仓储合同关系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2、海燕公司将涉案货物交给无船承运人德威公司运输,运输合同关系建立在英德尔公司与德威公司之间。作为代理人,海燕公司没有过错,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清楚英德尔公司未来是否会独立向德威公司或船舶公司索赔。
法院认为,首先,安心达公司和海燕公司在接受委托后没有向英得尔公司披露涉案两票货物的运输情况。此外,两名被告承认,德威公司出具的提单中提到的承运人和收件人均不是英德尔公司的指示,其中收件人是安信达公司和海燕公司的目的港代理,涉案两票货物均采用放电操作,无需签发原提单。综上所述,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不符合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的特点,即委托合同。第二,根据合同第一条关于服务的概念(“乙方提供全方位的国际运输……服务”)、第五条(“如采用乙方国际货运头程海运/空运服务……”)和第七条(“客户尽量使用我们的头程配送服务进入仓库”),安信达企业还提供海上货物运输服务(头程配送服务),因此两被告对安信达公司与英德尔公司仅建立海外仓储配送服务合同关系的抗辩与协议不符。关于海燕公司的合同,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海燕公司只是货运代理人,即提供服务咨询,因此相关双方的法律关系仍应根据具体业务履行情况确定。综合审查涉案两份合同,以及涉案两票业务的实际履行情况,即涉案货物由英得尔公司从起运港交付后,被告负责货物的海运,到达目的港后的清关、提箱、拆箱、仓储、配送至收件人地址,认定英得尔公司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关系与海外仓储等服务协议关系的混合,包括海运方式。最后,法院裁定被告安心达公司和海宴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